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强化政治监督 护航“十四五” 担当显忠诚
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开始举行
办好群众“关键小事”|疏堵清障推动老旧小区改造

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,彩礼能否返还?

发布时间:2025-10-21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经媒人介绍,于2024年5月订婚。张某向王某给付彩礼88000元及其他钱款8800元,共计96800元。订婚后二人未举行婚礼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双方在同居期间发现女方怀孕,后女方于2024年11月前往医院进行了流产手术。此后双方感情破裂且因彩礼退还问题产生纠纷,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,要求王某返还彩礼及其他费用共计119000元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,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,法院一般予以支持。但本案中,双方存在长期同居事实,且女方因同居怀孕后流产,身心均遭受损害,其身体康复成本、精神创伤都应成为调整彩礼退还比例的重要因素。

  故在裁判时,要遵循彩礼返还的法定规则,同时也要充分考量同居的紧密程度和女方流产的实际影响,对彩礼退还份额进行了酌情扣减。最终法官综合案件综合情况,判令女方退还彩礼66800元,驳回了原告张某的其余诉讼请求。

 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。作为我国婚姻领域的传统习俗,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,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。

  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,一般情况下,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,给付彩礼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,法院予以支持。但对于男女双方已经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,法院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“夫妻之实”。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,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,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,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,有违背公平原则,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。

  婚姻是神圣的,适龄男女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婚姻观,在平等、真诚、关爱的基础上建立深厚的感情,才是通往婚恋幸福的桥梁。

  (作者:崔鹏宇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【免责声明】:以上图、文、音/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(本网原创文章除外),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。我们尊重原创,也注重分享。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,禁止用于商业用途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。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,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,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: 3555333776,微信号:GAN160003,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。电话:010-89525216。本网投稿邮箱:3555333776@QQ.COM。通讯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(华声国际大厦)1层 1 2 1号。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,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,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、来源:XXXXX网站。
点击查看更多评论>>发表感言:
验证码,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。